编辑: 阿拉蕾 2018-05-31
附件2 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2006 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2 号,以下简称《办法》 ) .

随着价格机制 改革向纵深推进,现行《办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28 号)要求,对于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规范定 价程序,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 善成本监审机制,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过反复 研究,在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的意见,总结各地成 本监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与《办法》相比,修订稿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一是调整了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定价权限的其他部门.二是 完善了成本监审的必经程序,包括书面通知经营者、对经营者报送 的成本资料初审、开展成本实地审核、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 出具报告等.三是完善了定价成本构成和审核标准,包括核定定价 成本的原则,定价成本的构成、主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以及不得计 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等.四是鼓励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明确价格主

1 2 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 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五是明确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提出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公 开成本监审结论.六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建立经营 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此外,对于没有正式营业或正式营业不满 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于不具备成本监审的基本条件,不进行成本监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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