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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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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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3 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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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 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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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2 5号 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鲁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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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1 8号) , 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 尊重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的原则和 合理控 制城区、适当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 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 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 ―
1 ― 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 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 ( 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 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
一、以人为 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 本意见中的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 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 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 ( 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城区户籍人口 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 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 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 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 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 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三、控制城区落户 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 申请落户.
1 . 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 ―
2 ― 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 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 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 次人才;
2 .
5 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 0周岁以下具有全 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 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 .
5 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 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 . 男5 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或4 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 年的,或4 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 二)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 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 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 0万元,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 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 三)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