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8-06-11 |
1 C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组织章程细则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注册成立香港 (经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之特别决议案采纳)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应以英文本为准, 任何中文译本不得更改或影响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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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公司条例 (第622 章)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经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之特别决议案采纳) 序言 1. (a) 於本章程细则中,下列词语须具有以下涵义: 「适用法例及规例」 包括 《上市规则》 ;
「章程细则」 指现有形式的本公司章程细则或当时有效的所有增补、修订或取代的 章程细则;
「联系人」 指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有 《上市规则》 所赋予之涵义;
「联系公司」 指具有公司条例第二条所赋予之涵义;
「核数师」 指本公司当时核数师;
「营业日」 指香港认可证券市场开放进行证券买卖业务之任何一日 (另有订明者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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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足日」 指就通知期间而言,该期间不包括发出通知或视为发出通知之日及须予发 出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
「结算所」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附表一所界定之认可结算所或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挂牌所在之证券交易所所属司法权区之法例认可之结算所;
「公司条例」 或 「条例」 指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2 章) 以及其所载每项其他条例或 任何其他条例或替代条例,及就任何有关替代条例而言,凡於本章程细则所述规 则条款,应理解为新条例或条例内经替代之条款;
「本公司」 指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连实体」 指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有公司条例第
486 条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通讯」 拥有 《上市规则》 第1.01 条赋予之涵义;
「公司」 包括根咎趵⒉岢闪⒅炯办断愀垡酝獾厍⒉岢闪⒅;
「董事」 及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或出席符合法定人数之本公司董事会议之董事;
「电子通讯」 指通过任何媒介形式以电子传送寄出之通讯;
「持有人」 指就股份而言,其名字已记入股东名册为该股份持有人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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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上市文件」 拥有 《上市规则》 赋予之涵义,及包括任何补充上市文件及上市文件的 任何后续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报章」 指每日在香港发行及流通,及政务司司长为公司条例第
203 条的目的在宪 报内刊发及刊登的报章名单所订明的报章. 「办事处」 指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股东名册」 指根咎趵娣胖竟竟啥,及包括根咎趵娣胖 任何股东分册;
「报告文件」 指公司条例第
9 部分所赋予之涵义;
「责任人」 指公司条例第
3 条所赋予之涵义;
「印章」 指本公司法团印章或於公司条例批准下本公司可拥有之任何正式印章;
「秘书」 指本公司秘书或受委任以履行本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联 席、助理或代理秘书;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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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主要股东」 指一名有权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 或以上 (或 《上市规则》 不时指定之其他百分比) 投票权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