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8-06-29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4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后,股东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未挂牌前,股东 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5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名册的妥善建立和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