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7-03 |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一八年七月 目录 致: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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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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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8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9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0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10
六、本次收购的影响.12
七、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及其约束措施.14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九成信息股份的情况.14
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前二 十四个月内与九成信息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15
十、收购人的信息披露.15 十
一、结论性意见.15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 指 孟超 九成信息、公司 指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千行众联 指 四川千行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本次收购 指 指孟超收购九成信息 3,630,666 股股份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 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孟超收购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8)新苏非诉字第180720号致: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为 贵公司本次收购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 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准则第5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 收购人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