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7-03 |
收购人向本所提供上 述资料和证言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全国股转系 统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及对本 次收购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 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 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系统及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孟超先生:1984 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7 年10 月至
2008 年4月,任国信证券客户经理;
2008 年10 月至
2010 年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5 月,任招商证券分析师;
2010 年5月至
2011 年12 月,任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客 户经理;
2011 年12 月至
2014 年7月,任长城证券团队经理;
2014 年7月至今, 任黑龙江辰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10 月至今,任四川九成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收购人孟超近五年所任职单位为黑龙江辰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辰宸财投 ) ,辰宸财投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 权投资、创业投资,注册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天平路(熙郡印象)D 区32 幢1-3 层003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孟超持有辰宸财投 10%的股权,辰宸财投的具体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企业/1. 收购人所控制的企业有关情况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苏晓明女士,1985 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现任黑龙江辰宸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9月至
2015 年7月,任 哈尔滨超遇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风控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