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8-08-01

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作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 对外担保的权限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应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超过五千万元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签 署,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年度累计担保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需报股东大会批 准.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次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的权限为一亿元人民币.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应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超过一亿元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签署,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年度累计担保金额超过一亿元的需报股东大 会批准.

10、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上述第

3、

4、

5、

6、

7、

8、9 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8月15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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