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8-08-28 |
2009 年7月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09]682 号) ,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新湖中宝 )以新增 562,552,311 股股份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新湖中宝吸收合并本公司的相关事宜, 投资者可以参阅本公司于 2008年12月19日和2009年1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1 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新湖创业 新湖创业 新湖创业 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湖中宝 关于新湖中宝 关于新湖中宝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换股 换股 换股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本 本本本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 本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湖中宝 )换股吸收合并浙江 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湖创业 )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审核通过. 为充分保护对本次合并决议持异议的新湖创业异议股东的利益, 本次吸收合并由新湖中宝向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2. 在新湖创业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时,明确投出有效反对 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新湖创业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的新湖创业股东属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异议股东在新湖创业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后买入的或先卖出后又买入的新湖创业股份不属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股份,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3.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2009 年8月3日至
2009 年8月5日) 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 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新湖 中宝按照 7.11 元/股的价格支付转让价款,相应的股份将过户给新湖中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