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8-09-1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股份制经营机 制,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创建一流企业,最大程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啤酒、非酒精饮料(限制类除外)的生产、销售;
啤酒设备、 包装物、原辅材料的生产、销售;
普通货运(不含危险品运输)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5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重庆啤酒集团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于
1993 年11 月以经评估确认后的重庆啤酒厂 经营性净资产作价出资,共认购公司股份
3231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397.119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民币普通股 48397.119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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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 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