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8-09-12

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0 -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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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在

2015 年12 月31 日前发生的下列事项: (a) 公司对所持重 庆佳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佳辰生物 )的股权进行处置,(b) 佳辰生物的增资或减资,以及(c)佳辰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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