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8-10-14 |
5200 元、 商品车辆贬值损失
35910 元、 滞期 销售利息14723元. 之后, 汽车销售公司将陈某和叶某 及双方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要求 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该公司自愿放弃 对刘某的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请求权. 庭审中, 陈某辩称: 自己在保险公 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未投保不 计免赔险, 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 赔偿;
而且事后原告的车辆已卖掉, 无 法确认损失的价值, 而且其占用公共人 行道停车销售, 本身也有过错也应该承 担责任. 对此, 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 本次事故为多车事故, 原告的损失应由 各车交强险限额分担, 商业三者险按主 要责任比例扣除15%的免赔率;
对车辆 维修费没有异议, 但商品车贬值损失及 滞销利息是间接损失则不予认可. 而叶某则辩称: 自己投保了交强险 和商业三者险
100 万元, 并投保不计免 赔险, 但对商品车的贬值损失也认为不 合理.叶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 对车 辆维修费没有异议;
但贬值损失不在赔 偿范围,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 待售车辆产生贬值损 失, 酌情给予赔偿 经审理, 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某以 及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叶某投保的保 险公司赔偿汽车销售公司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车辆维修费, 并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 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 车辆修理费的判决内容, 另判决陈某、 叶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汽车销售 公司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 承办法官解释,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并 未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 因 此通常情况下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的, 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
2016 年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 关于交通事 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 的答 复》 在少数特殊、 极端情形下, 也可以 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 也就是说, 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 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 又主张 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 一般不予支 持;
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 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 可酌情予以赔 偿. 本案中受损车辆是待售新车, 汽车 销售公司购入该车是为了通过交易营 利, 依据一般生活常理, 新的待售车辆 受损导致车辆销售价降低, 应为一般人 所能预见.根据原告方二审提交的证 据材料, 也可认定该车辆确实发生贬值 损失的事实, 故二审法院按照车辆购进 价113715 元和对外销售价
83790 元的 差额确认其贬值损失为
29925 元.同时, 由于财产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 于保险理赔范围, 因此直接由陈某、 叶 某赔偿原告该项损失. 《刑法》 第226条规定, 强迫交易罪 是以暴力、 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 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并处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的;
(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 标、 拍卖的;
(四)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 司、 企业的股份、 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的;
(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 的经营活动的. 待售新车被撞能得到 贬值赔偿 吗?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案, 法院这么判…… 民法之窗 (上接第1版) 截至2018年12月, 区法院 基本解 决执行难 四项核心指标全部达标, 部 分指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交出一份 闪亮 的成绩单. 此外, 区法院十分注重对拒执行 为的打击, 持续开展打击拒执行为活 动, 彰显强制执行威慑力.充分运用 执行布控、 罚款、 拘留、 限制出境、 限制 高消费等强制手段, 全年布控被执行 人2190 人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