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10-16
声明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太平洋证券 或 本财务顾问 )按 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 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 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 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提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 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 责.

3、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行为之 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 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 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问题.

5、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 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 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 披露义务人出具的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 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核 查 意见 系 《太平 洋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于吉林 化 纤股 份 有限 公 司详 式权益变 动 报告 书之财务顾问核 查 意见 》 《详式 权 益变 动 报告 书》系《吉林 化 纤股 份 有限 公 司详 式权益变 动 报告 书》公司 、上 市公 司 、吉林 化纤系吉林 化 纤股 份 有限 公司化纤 集团、信息披露 义 务人 系 吉林 化 纤集 团 有限 责 任公 司 吉林 九富、信息披露 义 务人 之一致行 动人系吉林 九 富资 产 经营 管 理有 限公司本次 权 益变 动系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因 签 署一 致行动人 协 议导 致 共同 持 股比 例增加至 20.48% 一致 行 动协 议系吉林 化 纤集 团 有限 责 任公 司与吉林 九 富资 产 经营 管 理有 限公司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表决 权 委托 协议系吉林 化 纤集 团 有限 责 任公 司与吉林 九 富资 产 经营 管 理有 限公司签 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吉林 城建系吉林 市 城市 建 设控 股 集团 有限公司 吉发 集团系吉林 市 国有 资 本发 展 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吉林 市 国资 委系吉林 市 人民 政 府国 有 资产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奇峰 化纤系吉林 奇 峰化 纤 股份 有 限公 司 财务 顾问、太平洋证 券系太平 洋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会 系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深交 所 、交易 所系深圳 证 券交 易所《公司 法》系《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证券 法》系《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收购 办法》 系 《上市 公 司收 购 管理 办法》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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