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8-11-08 |
目的
1 2.适用范围及分类
1 3.定义
3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 9.飞行前准备
7 10.限制区域
8 11.视距内运行(VLOS)8 12.超视距运行(BVLOS)8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9 14.管理方式
10 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 18. 修订说明
17 19. 废止和生效
18 1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 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 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 部和 CCAR-91 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
116 千 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的无人机, 该无人机校正空速 不超过
100 千米每小时;
2.2 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 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
15 米 的植保类无人机;
2.3 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 分类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a)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