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11-22 |
中国旭阳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 ) 组织章程细则第85条规定,除非获本公司董事(「董 事」 ) 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合资格於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相关大会并於大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并 非拟参选人士) 签署书面通知,当中表明其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并附上所提名人士签署表示愿意参选的通告已提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而发出该等通知之期间最少须为七(7)日,而 (若 该等通知於寄发指定就该选举所召开股东大会通告后递交) 该等通告之提交期间须於寄发指定就该选举举行之股东大会之有关通告翌日开始,也不得迟於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结束. 该书面通知须送呈本公司之公司总部(地 址为中国北京丰台区总部基地南四环西路188 号 5区4栋 (邮 编:100070) ) 或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 址为香港告士打道262 号中粮大厦2303室) . 此外,上述通知应随附(a)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述的建议董事履历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例 如,联络详情,包括住宅地址及电话号码,以及香港身份证护 照号码) 及(b)建议董事签署的书面通知,确认其选举意愿、其将根鲜泄嬖虻13.51(2)条予以准确及完整地披露的履历详情以及其同意本公司根鲜泄嬖虻墓娑ㄅ镀渎睦昵.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将(如 适用) 根渲叭ü围就甄选获提名担任董事的人士进行检讨并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香港,2019 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