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11-22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PV TECHNOLOGY LIMITED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将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108号丝宝国际大厦12楼1208-1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 特别大会」 )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三井所订立之三井供应协议 (详情载於通函第 6至9页)及追认、批准及确认厘定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个财政年度各自 之三井供应上限 (详情载於通函第8页)及本公司共同行动之董事或透过委 员会行动,或任何个别行动之董事获授权代表本公司为或就本公司履行及 实行三井供应协议及任何其他相关或其项下拟订立之文件 (如需要,按个 别情况作出修订) ,作出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需、合适或权宜之事 宜,并作出或同意作出董事全权酌情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所必需、合适或 权宜之有关修改、修订及增补;
(b)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三井所订立之部件采购协议 (详情载於通函第9 至12页)及追认、批准及确认厘定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个财政年度各自 之部件采购上限 (详情载於通函第10页) 及本公司共同行动之董事或透过委 员会行动,或任何个别行动之董事获授权代表本公司为或就本公司履行及 实行部件采购协议及任何其他相关或其项下拟订立之文件 (如需要,按个 别情况作出修订) ,作出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需、合适或权宜之事 宜,并作出或同意作出董事全权酌情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所必需、合适或 权宜之有关修改、修订及增补;
及*仅供识别 C
2 C (c)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长城电脑所订立之长城电脑供应协议 (详情载 於通函第12至14页)及追认、批准及确认厘定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个财 政年度各自之长城电脑供应上限 (详情载於通函第13页)及本公司共同行 动之董事或透过委员会行动,或任何个别行动之董事获授权代表本公司为 或就本公司履行及实行长城电脑供应协议及任何其他相关或其项下拟订立 之文件 (如需要,按个别情况作出修订) ,作出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 需、合适或权宜之事宜,并作出或同意作出董事全权酌情认为符合本公司 利益所必需、合适或权宜之有关修改、修订及增补. 代表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主席兼行政总裁 宣建生博士 香港,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C
3 C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九龙观塘 伟业街108号 丝宝国际大厦 12楼1208-16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会议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会议及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可委派一位受委 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3. 名列存置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务请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送达(i)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 ,或(ii)本公司之香港总办事处 (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108号丝宝国际大厦12楼1208- 16室) ,方为有效. 4. 名列存置於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之本公司股东记录册之股东,务请 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 (如有) 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送达(i)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 (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 ,或(ii) 本公司之香港总办事处 (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108号丝宝国际大厦12楼1208-16室) ,方为有 效. 5.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大会上就该等股份 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 大会,则出席之登记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表决. 6. 批准上述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7. 本通告所用之词汇,与通函第1至4页 「释义」 一节所载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宣建生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