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11-23 |
1 ― 教育部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二一七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 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 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 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 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 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 ―
2 ―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 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3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