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11-23 |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 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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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 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 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 ―
5 ― 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 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 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 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 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 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 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 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