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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5月9日星期五 Tel押(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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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总结各地立法协商试点 的基础上, 把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作为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提出创新开展立 法协商、 决策协商等政治协商工作. 自此, 在国家 的统一部署下, 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协商 工作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的一个重要实践内容. 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消息可 以看到, 在十八大召开以后, 一些省市陆续将本 地的立法协商工作提上日程, 进行了许多有益的 探索, 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3 年11 月, 作为北京市政协委员, 笔者参 与了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立法协商工 作.2014 年3月20 日下午, 应全国政协邀请, 笔 者又参与了 《安全生产法》 修订的立法协商工作. 两次亲历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协商工作, 使我对其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与更加深入的思 考.总的来看, 为了促进立法协商工作进一步发 展, 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尚须明确或解决. 立法协商的主体问题, 即 谁跟谁协商 的问题 立法协商属于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应当是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各无党派人士的协 商,协商的体制包括党派之间的协商和全国政 协以及地方政协内部的协商. 以笔者参加的 《北 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立法协商为例, 此次 立法协商是由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协发出 协商函,并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立法草案 和说明.出席正式协商会议的不仅有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北京市政协、 北京市法制办及北京市 其他相关委办局的领导和专家,还有各民主党 派市委、 市工商联和无党派的代表.此外, 北京 市的立法协商还邀请了广大民主党派参与党派 协商, 贡献自己的专业智慧, 如北京市政协接到 中共北京市委的立法协商函之后,就把有关的 材料一并转发给所有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 无党派代表人士, 各民主党派积极召开会议, 听 取并讨论本党派成员的意见与建议.据笔者了 解到的情况来看,对于北京市首次立法协商工 作, 各民主党派均十分重视, 做了大量认真的准 备工作, 有的党派甚至召开了多次会议, 最后将 意见与建议汇总, 直接报北京市政协. 北京市政 协在正式的协商会议上,宣读了各民主党派的 意见和建议,并且把各党派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列成附表, 提交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协商的主 体包括人大、 政协、 各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无党 派人士,政协参加协商的人士主要是政协各委 员会的专家代表. 此后,笔者又应全国政协之邀于今年

3 月20 日参加了 《安全生产法》修订的立法协商会 议, 毋庸置疑, 全国政协的立法协商工作是由中 央提出, 并结合现实需要进行规划, 予以顺利开 展的.但是, 其立法协商的参与主体问题却须进 一步明确,以彰显政协的民主特色和专业优势. 在笔者看来, 对于全国政协立法协商会议的参与 主体问题, 从现实的开展情况来看宜从以下三个 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宜由中共中央作为立法协商的统一协 调者. 由于立法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 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之一, 那么立法协商的规划 宜由中共中央征求全国人大、 国务院和全国政协 意见后统一制定立法协商规划. 在法律的立法协 商规划执行中, 由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建立协商 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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