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8-12-01 |
1 ―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 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 知》 (民航适发〔2018〕2 号)和《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 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 (民航适发〔2018〕3 号)要求,按照 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的指导思想,结合国内通用航空的发展状况, 特制定了部分用途(科研、符合性验证和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第 一类特许飞行证、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个人自制航空 器适航审定和通用航空企业油料质量管理共
5 项适航审定问题的具体 实施细则,以提高通用航空的适航审定效率,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 良好环境,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本实施细则仅对上述
5 项问题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管理办 法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现有相关适航规章和程序 执行.如果其它适航规章和适航管理程序与本实施细则相矛盾,则按 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中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两项适航审定政策的 制定是为了便于通用航空公司运营,但若国内通用航空公司出于自身 特殊需求,希望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合格证审定,局方会 积极做好服务, 按照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 和相关程序要求,配合企业开展适航审查工作.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采取了 事中事后 监督的管理方式,更多 地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自主完成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体现申请 人的适航安全主体责任.为保证申请人能够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 ? ―
2 ― 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局方始终保留对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的核查权 利.局方也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如存在不按照规定如实开展符 合性验证工作或有意造假行为,将对涉事企业及个人按照《民航行业 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录,并对其进行处罚,撤销已颁发的 适航证件或批准,待信用记录消除后再重新进行适航证件的申请. 1. 科研和符合性验证等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管理 1.1 科研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管理 1.1.1 适用范围 仅用于科研用途的航空器,例如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 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等,其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在 完成研发和制造后,可为航空器申请科研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此 类航空器不得用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等 设计批准审查期间的符合性验证用途. 1.1.2 申请前准备 申请人在向局方提交科研用途特许飞行证申请前,需完成和确认 下列准备工作. (1)完成航空器的制造和组装;
(2)制造过程记录完整;
(3)制定下列试飞期间的随机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放置在驾驶舱 内易于驾驶员接近的地方;
a.用于指导飞行员操纵航空器的飞行或操作文件;
b. 为保证试飞安全而建立的使用限制文件, 包括飞行区域限 制和飞行包线限制等. ? ―
3 ― (4)制定试飞期间用于航空器检查和维护的文件;
(5) 为保证试飞期间飞行安全而制定必要安全措施, 并正确安装;
(6)制定科研试飞用试飞大纲或程序;
(7)在航空器主机舱门附近的外表面要有醒目的 仅用于飞行试 验 标识;
(8)按CCAR-45 要求,为航空器取得《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 (AAC-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