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8-12-04 |
10 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为宝庆工业集中区湘商产业园(一期)建设.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 况决定相关事宜、 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可对本次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相关事宜 进行再授权.
2015 年10 月20 日,邵阳市政府作出《会关于宝庆工业新城建设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发行
15 亿元人民币项目收益债的批复》(市政函[2015]223 号),同意 本次发行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地获得目前阶段所需的各项批准与授权;
决策程序及内容 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现持有邵阳市工商局核发《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500670755891X).该《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法定代表 人为石世伟;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
住所为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 宝庆科技工业园主孵化楼;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 建材销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投资、建设、服务;
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 法律意见书
7 土地开发与经营、工业厂房开发、房地产开发(凭本企业有效资质经营);
邵阳 市宝庆工业集中区项目建设投资、策划;
物业管理(凭本企业有效资质经营);
公司成立日期为
2008 年1月11 日.
2、根据《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 形.
3、根据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查询,目前发行人显示 为存续的经营状态, 不存在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解散、 清算、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期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 办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 《债券条例》和《管 理办法》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净资产规模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人民币 5,371,278,853.54 元(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净资产已超过 6,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 十六条第
(一)款、《债券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款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二条第
(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规模 法律意见书
8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另根据 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止,发行 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371,278,853.54 元(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本 次发行之前,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若本期债券能成功发行,发行后发行人累计 的债券余额为
15 亿元,占发行人
2015 年末净资产的 27.92%. 因此,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累计的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 40%, 符合 《证 券法》第十六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