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1-14 |
电话:0591
87521316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 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 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否则应采取均压 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 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 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 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 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 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 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 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 3~10kv柱上断路器、 负荷开关、 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 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
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建筑物类别 防直击雷的冲击接 地电阻(Ω) 防感应雷的接地电 阻(Ω) 防雷电波侵入的冲 击接地电阻(Ω)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0 ≤10 ≤30 ≤10 ≤10 ≤10 ≤10 ≤30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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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21316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属于第
一、
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 沿低压架空线侵入, 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 0欧.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 式设计施工. 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GBJ232-82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执行. 原有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四十三条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 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第四十四条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 并 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 具.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 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 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 应擦拭干净, 存放在干燥通风处, 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第四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