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1-26

15800589、

15800951、16397075 号商标 注册证(复印件)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人就 科顺防水 标志在中国享有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早于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且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另外,本案中, 就投诉人享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已足可根据《解决办法》解决涉案域 名的争议,所以,专家组对投诉人就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其他标志 不再予以详细分析. 第三,关于本案的进一步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 科顺防水.中国 由作为中文国家顶级域名的.中 国和 科顺防水 所组成,其唯一识别部分为 科顺防水 .该唯一 识别部分与投诉人 科顺防水 商标标志完全相同.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亦未以任何形式主张其对本案争议域 名唯一识别部分 科顺防水 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案现有证据也 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 科顺防水 标志本身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1. 在案证据显示: (1)本案被投诉人与山东科顺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相同 ;

(2)山东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 提供的产品曾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侵犯本案投诉人 科顺防水 商 标权的侵权产品;

(3)山东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的外包 装上印有 科顺防水.中国 . 投诉人认为本案被投诉人即为山东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在被投诉人对此未提交任何答辩、任何证据予以否认的情 况下,专家组结合上述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可投诉人关于 本案被投诉人即为山东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张. 2. 专家组还注意到,本案投诉人的 科顺防水 商标在相关公 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通过我国目前最基本网络搜索工具即可了解到 科顺防水 商标与本案投诉人具有固定的指向联系.因此,结合上 述1中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本案被投诉人是事先知晓 科顺防水 系本案投诉人在我国享有民事权益的商业标志, 进而使用该标志作为 唯一识别部分而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 3. 被投诉人作为提供投诉人同类产品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 事先知晓 科顺防水 系本案投诉人在我国享有民事权益的商业标志 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标志作为唯一识别部分而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已 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恶意情形.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条件.

五、裁决鉴于本案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 件,其投诉应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 科顺 防水.中国 予以注销. 独任专家: 二О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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