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2-18 |
(八)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弊现象的;
(九)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证据的;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考试招生监察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十一)拒绝就考试招生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生监察意见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 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 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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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 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 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 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 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 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 考试诚信档案. 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 取消报考资格;
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 资格或者学籍;
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 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