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4-14

2012 年3月8日, 刘某与宋某签订劳务施工合 同, 由刘某承包泌阳县盘古新城第

10、

12、

16 号楼的 砌墙工程.随后, 刘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其中申某 自带16人, 孙某自带20人. 9月7日、 26日, 刘某的代理人申国某分别与孙某、 申某结算, 刘某应付孙某组工人工资175341元, 应付 申某组工人工资138668.8元, 共计314009.8元.后刘 某关掉手机逃匿, 工人联系不上刘某引发上访. 2012年 9月 27日, 经泌阳县人社局协调, 宋某借 支给刘某的代理人申国某

347614 元劳务费给工 人发工资, 但孙某及申某所带领的工人并未领到 工资.10 月8日, 泌阳县人社局对刘某下达 《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后经协调, 宋某出资

15 万元、 刘某出资 13.5 万元, 存入泌阳县劳动保障 监察大队账户,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11 月17 日, 农民工领到了284691元的工资.

2013 年3月21 日, 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 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处罚金2万元. 濮阳市范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 称范县金 牌建陶有限公司自

2012 年5月至

7 月拖欠工人工资

177550 元.经查证属实后, 范县人社局于

2012 年8月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 要 求该公司在8月1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 2012年9月13日, 该公司股东丁某、 李某和李常某向 工人支付了

79800 元后, 拒不支付剩余工资

97750 元. 范县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 丁某、 李某和李常某通过当地乡政府支付了剩余工人工资. 2013年10月30日, 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丁某、 李某、 李常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人均被判处拘役 两个月, 并处罚金5万元. 拒付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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