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5-02

2 TN-C-S 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线路的 N、PE 线是合一的.

3 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 N、PE 线是分开的. 2.0.11 TT 系统 TT system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 地点无关的接地极. 2.0.12 IT 系统 IT system 电力系统与大地间不直接连接,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线与接地极 连接.

4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 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 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 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 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3.0.5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猛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 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

5 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6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教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 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3.0.8 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拥护需要确定.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6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拥护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 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 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 或故障的同时另一个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 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 足全部一级负荷几二级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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