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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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武装冲突中的国际人道法

82 CH 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执行 (演讲摘要) 朱文奇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战后,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盟国 管制委员会第10号令下的审判结束后,由于国际社会不愿强力推 行国际人道法,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国际性 机构.

尽管各国同意对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实行全 球司法管辖,各国刑事法庭对起诉战争罪犯及保护战争受害者时 却很少运用到国际人道法. 目前形势有了极大的改变.随着前南斯拉夫特别战争罪法 庭(the ICTY)和卢旺达特别战争罪法庭(the ICTR)的审判分别于 1993和1994年进行以及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国际 人道法规定下的犯罪今天已经被国际社会视为国际法中的 核心 罪行 .随着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 犯有战争罪的人进行的审判和惩罚,人道法的规则已经从 软法 转变为 硬法 . 毫无疑问,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 理和裁决对于阐释国际人道法目前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是非常重 要的.因此,在西安召开的研讨会可以被当作一次研究这两个特 别法庭所做的裁决的机会,从而了解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面临的挑 战.下面是准备回顾的几个主要问题: 1.平民的身份 2.军事目标 3.预防措施 4.指挥官职责 5.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6.国际人道法的遵守

1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懂法、英、日3门外语.曾任荷兰 海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检察官.专业为国际公法(特别是国际人道法) 和国际刑法.

83 CH 如果在国际人道法规定下平民享有免受攻击的权利是明确 的,那么如何确定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和落入敌方手中的平民的身 份和待遇可能就不是很明确了.有些人有可能会认为这些平民应 被排除在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保护之外.有些人则会说他们仅属于 共同第3条所指的 无特权的战斗员 .其他人则认为直接参与敌 对行动并符合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国籍标准的平民应当受到保护;

而不符合这种国籍标准的平民则应根据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及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的规定受到最低限度的保护.那么,前南 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什么 立场呢?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只有军事目标 才能被直接攻击.然而,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2条中只有一个总 的定义,并没有具体列出军事目标.因此,由于其中包含政治、 经济、社会或心理等因素再加上它们在武装冲突中的重要性,一 个目标是否是军事目标可能要靠推测判断,并会存在多种的解 释.在这方面,看看特别法庭的法官们是何考虑这个问题的是非 常有意思的. 再者,看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就诸如 在武装冲突中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指挥官责任等问题所提出的观点 对我们也可能有所帮助.此外,要说国际刑事法学对于人道法发展 有所贡献,那么其贡献之一就是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问题. 确实,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条约条款的 范围和数量都远远少于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条款,因为适 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的只有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1977年第 二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习惯法等.然而,随着人道法发展和前南国 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裁定,现在已经很清楚的 是,很多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规则也已经能作为国际习惯法 的一部分适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了.这些规则包括但又不仅限于以 下几个方面: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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