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5-22 |
6 【执行说明】本规程所指 煤矿企业 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 建设,均属于本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本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 人单位. 3. 第十条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原文】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
新设 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
12 个大类、118 个 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 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与 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 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止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 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 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 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 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 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 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7 4.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原文】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 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
(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内容 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 下简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 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 《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 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 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和职责等. (2)制定出一旦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 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出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 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通风系统示意图、 网路图 (在 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
供电 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
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 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