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5-29

(一)项目预备库.各镇区应当根据辖区土地利用情况、重 点改造区域等,定期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结合改造意愿,对辖区内各类需要改 造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统筹形成项 目预备库.

(二)年度实施计划.各镇区应当结合改造单元规划的编 制、审批情况,以及直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申报改造的项目情 况,将已纳入项目预备库且年内具备动工条件的改造项目,及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

8 - 各镇区项目预备库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 布,并报市 三旧 办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改造方案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包 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条件情况、土地利 用现状情况、补偿安置情况、供地方式和计划、改造进度安排、 改造预期效果等内容. 项目改造方案由镇区组织实施主体编制,经市 三旧 办组 织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旧 改造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改造方案实施;

凭 项目改造方案批复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一节 全面改造 第十八条 全面改造是指通过对 三旧 用地上盖建筑物进 行全部拆除并按照规划用途予以重建的改造活动. 第十九条 全面改造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改造项目范围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实施改造;

2.改造项目范围内全部权利人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某一权 利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

(二)政府主导改造,即由政府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 造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合,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 -

9 - 权人实施改造. 第二十条 房地产权益转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

(二)通过收购合并归宗或作价入股(需承诺旧建筑拆除后 投资开发进度达到 25%前股权不变更). 房地产权益转移兼有上述两种实现方式的,按第

(一)种方 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转移房地产权益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应当 遵循公平公正、有偿合理原则,约定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及交付标准;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案和过渡期限;

(四)房地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受主体;

(五)办理注销登记及有关公证手续等责任分工约定;

(六)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实施改造 的,申报主体应当先行开展改造意愿调查,达到以下条件:

(一)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 同意;

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权利人且占总人数 2/3 以 上的权利人同意. -

10 -

(二)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权属地块的,符合改造 意愿条件的地块总面积占比应当不小于 2/3.

(三)涉及集体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该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向镇区申报改造项目计划方案,属地 镇区经审查符合 三旧 改造专项规划和符合第二十二条改造意 愿条件的,经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纳入项目预备库.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项目预备库的改造项目,申报主体应当 开展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 据调查,并参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要求,编制改造项目规划方案 后,向属地镇区申报. 申报主体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时,属地镇区应当给予指导和协 助. 第二十五条 属地镇区根据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核实基础数 据调查成果和组织审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 符合开发建设总量控制、规划技术规范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基本要 求的,应当统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 第二十六条 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实施的旧城 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应当明确相关改造项目无偿 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比例、范围或公益性建筑面积、位置、建筑功能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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