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5-29

(一)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小于项目用地面积的 15%,且不小 -

11 - 于3000 平方米,并无偿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 其他公益性设施;

(二)按上述比例计算公益性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 的,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少于改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 15%的公 益性建筑面积. 上述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 及公益性建筑面积不计收土地出让价款. 旧厂房改造项目,或者通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后用于工业 用途的,除相关规划另有要求外,均无需无偿移交政府公益性用 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实施的旧城 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根据改造前住宅用途的土地面积占比,作 以下规定:

(一)超过改造范围面积 60%的,可以按住宅用途为主进行 项目开发建设;

(二)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按商业用途开发建设,扣除 回迁安置的住宅建筑面积外,不得额外增加住宅建筑面积;

当项 目建设总规模达到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扣除回迁安置的住宅建 筑面积后,可按剩余计容建筑面积的 25%配置住宅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 住宅用途 包括不动产权登记为住宅、商住、宅 基地的用地;

房产证、土地证用途不一致但其中之一为住宅用途 的,可认定为住宅用途;

没有权属证书的,可结合测绘图纸、历-12 - 史报建材料、水电收费单据、现状使用情况,经所在村(社区) 查核并出具证明,属地镇区可认定为住宅用途. 第二十八条 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实施的旧城镇改造项 目,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建筑物实施拆除前,镇区应结合经核实的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 涉及的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核算,经镇区组织核定后作为该改 造项目的补偿安置费用.协议出让时,在土地市场评估价不低于 镇区核定的补偿安置费用的前提下,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市场评 估价核减补偿安置费用后确定.对实际补偿费用超过镇区核定数 额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 国有建设用地后进行改造的,协议出让时土地价款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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