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6-12 |
16157、HJ/T
397 或HJ/T
75 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9.1.5 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 物)以及总有机碳、氯化氢、氟化氢的监测,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
在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时,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f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 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 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数平均值.对8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执行. 9.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2 氟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88 3 汞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3 4 镉、铬、锡、镍、铅、 砷、锑、铜、锰、钒、 钴、铊、铍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 谱法 HJ
657 5 二f英类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 77.2 9.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性能测试 9.2.1 水泥生产企业在首次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之前,应按照 HJ
662 中的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 施进行性能测试. 9.2.2 应定期对开展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测试频率应不少于每五年一次.
10 实施与监督 10.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 在任何情况下,协同处置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