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6-30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 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 》 (以下简称 《基本标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即原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是直属上海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于1993 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本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于
1998 年6月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本所亦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公司或承销商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 法律服务;
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 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担任 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 裁和非诉讼调解;
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 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 解;
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
司法行政 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次签名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许航律师,法学学士,执业十年,执业记录良好.曾参与安徽省长江农业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改 制、首次发行并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