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1 |
1 区质 监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 许可 1.
《食品安全法》第四 十一条: 对直接接触 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 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 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 许可.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40 号)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 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 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 产品. 第六条: 县 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 作.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 责情形 1.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 品设定生产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 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 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 许可程序的;
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 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违规准予许 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 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 用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不依法履 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 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8. 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 决定的;
9.吊销、撤销、撤回、注销 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 严重后果的;
10.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 予许可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 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40 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 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 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9 号)第五十七条: 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未按照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统一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 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 行政许可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