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1 |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 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 程中, 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 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受市质监局委托, 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权. 序号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 审批 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区质 监局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行政 许可 《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的企业、事业单位,必 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 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 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 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或者《修理 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 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 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 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 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 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谋取其他利益的;
4.违规准予许可、 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 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 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 政许可费用的;
6.截留、挪用、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 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 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 督检查档案的;
8.未统一受理许可 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
9.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
10.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枉法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 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 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9 号)第五十七条: 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未按照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 督检查档案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 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 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 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索取、 收受他人的财物, 谋取其他利益的. 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 年5月25 日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第四十七条: 计量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