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01
5-7-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五 国枫律证字[2010]035-10 号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field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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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fieldlaw.com 5-7-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五 国枫律证字[2010]035-10 号致: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 书》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 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 作报告》 ) 、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四份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的要求,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 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5-7-3 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首发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环保资产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环保设备.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发行人历年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1 年1-6 月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8 年以前 房屋建筑物 39.88 1,600.04 150.71 93.13 706.66 环保设备 46.45 651.30 107.94 157.81 346.45 合计86.33 2,251.34 258.65 250.94 1,053.11 1.上述固定资产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项目名称 资产类别 金额(万元)

2008 年以前 合计投入 废气处理 环保设备 37.20 铬废水处理系统 环保设备 46.00 含硫废水处理系统 环保设备 25.45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环保建筑 706.66 环保设备 92.44 污泥处理 环保设备 110.22 其他设备 环保设备 35.14 合计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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