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1 |
4 项职务专利的实施许可、7 项技术秘密的实施许可,上述专利 许可期限均至每一项专利权利法定届满日止, 若全部专利权利届满后, 鞍山开炭 仍可继续使用.
二、开封炭素开展自身业务是否必须取得相关许可,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 纷,该专利许可使用的稳定性及对开封炭素持续经营的影响 开封炭素控股子公司鞍山开炭主营业务为煤系针状焦产品的制造、 销售, 上述4项被许可使用专利均为其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使用的专利, 因此鞍山开炭开展 自身业务必须取得相关许可. 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鞍山开炭与其股东方签订,且鞍山开炭已经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该专利许可不存在潜 在法律纠纷.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该专利许可期限均至每一项专利权利法定届满 日止,若全部专利权利届满后,鞍山开炭仍可继续使用.因此,即使该专利权利 届满后, 鞍山开炭可以稳定使用被许可使用专利, 不会对鞍山开炭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 除鞍山开炭通过许可的方式获得了日常生产所必须的专利外, 开 封炭素及其他子公司已拥有日常生产所必须的专利及技术, 无需取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