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1

30 日.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需按照《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团 体标准管理办法》 的要求附相应论证资料, 其内容一般包括: 介绍行业概况;

标准项目主要内容;

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 业标准现状、数量和标准名称、编号;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等. 第十四条 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项 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报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 秘书处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 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 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 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的编写规则, 同时编写 编制说明 .

第三节 意见征求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 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不限.征 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期限为

30 日.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至日期前 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 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审查由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秘书 处组织,采用审查形式不限.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后,审查表决时需要投 票时,须有不少于参与评审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 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查时,应当整理 会议纪要 或 函审 总结 ,并附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 应当符合《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 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 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 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五章 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 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 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六章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布标准编号,并由临 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秘书处签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由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 档.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归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所有.

第七章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 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 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 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却认为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 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 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 XXXX 年确认有效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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