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1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规范金融机构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 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 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接收 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 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 机构发出补正通知,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明确专人负责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 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 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 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 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 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 其报告方式由 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 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客户通过境外银行 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 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 由金融机构总部或 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 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 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 其报告 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 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 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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