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1 |
一、前雾灯 1.
实施时间及适用围: 1.1 中华民国一0二年一月一日起,L
3、L
5、M、N 类车辆所使用之新型式 B 类及 F3 类前雾灯及中华民国一0六年一月一日起,L
3、L
5、M、N 类车辆所使用之各型 式B类及 F3 类前雾灯,应符合本项规定,且应使用符合本基准各章节规定之光 源. 1.2 已符合原基准项次「三十二」之规定者,可视为本基准项次「三十二之一」灯具类 型B之符合性证明文件. 1.3 本项之「7.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其试验电压应就 7.1.1 或7.1.2 之规定择一符合. 1.3.1 中华民国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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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 及N类车辆之「7.配光性 能稳定性试验」其试验电压应符合 7.1.2 之规定. 1.4 除大客车及幼童专用车以外之车辆,申请少量车型安全审验者,得免符合本项「前 雾灯」规定. 1.5 申请逐车少量车型安全审验之车辆,得免符合本项「前雾灯」规定. 1.6 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之各项定义应适用於本项法 规. 1.7 本法规对於标准光源(Etalon)及灯泡之参照,应适用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灯泡」规. 2. 名词释义 2.1 前雾灯:系指提升车辆於雾、下雪、大雨或多尘等路况照明之灯具. 2.2 发光颜色: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之发光颜色定义应 适用於本项法规. 3. 前雾灯之适用型式及其围认定原则: 3.1 厂牌. 3.2 灯具类型(B 或F3)、光学系统特性(基本光学设计)、光源、LED 模组、DLS 等之型 式、类型相同.然而光源颜色或滤镜颜色之改变不视为型式之改变. 3.3 藉由反射、折射、吸收或变形而影响光学结果之元件应相同. 3.4 灯泡种类及/或LED 模组或光源产生器特定识别码. 3.5 透镜及涂层的材质构造. 3.6 装设在车辆左侧者与其对应装设在车辆右侧者应视为相同型式. 4. 一般规 4.1 对於可更换光源之使用: 4.1.1 光源固定座应符合IEC60061规之特性,并符合该光源类型之固定座资料表内 容. 4.1.2 光源应能被简易地装置在前雾灯内. 4.1.3 装置设计应使光源被固定於正确位置. 4.2 类型 B 前雾灯应装配一颗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灯泡」法规的一般灯泡(即 使灯泡无法被更换).使用任一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灯泡」法规的灯泡时 应考量其对於使用的限制. 4.2.1 即使灯泡不能被更换,仍应符合4.2之规. 4.3 类型 F3 之光源应为: 4.3.1 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灯泡」法规之一般灯泡或气体放电式光源之一个 或多个光源. 4.3.2 且、或,一个或多个LED模组应符合9.之规,且依照其测试. 32-1 前雾灯-2 4.3.3 且、或光源产生器应符合9.之规,且依照其测试. 4.4 即使这些光源不能更换,仍应符合 9.之规,且依其规执行测试. 4.5 LED 模组或光源产生器应进行下述查检: 4.5.1 LED模组或光源产生器设计应使其被固定於正确位置. 4.5.2 同一灯具本体内有不同光源模组者,其光源模组应为不可互换式. 4.5.3 LED模组或光源产生器应具防擅改之设计. 4.6 若前雾灯总发光光通量超过二000流明时,应於检测报告内记录. 4.7 若前雾灯透镜系由塑胶材料组成,应依 7.之规试验. 4.7.1 前雾灯内由塑胶材料组成之光源产生器抗UV试验应依7.之规试验. 4.7.2 若为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灯泡」或LED模组所定义之低紫外线型式,或用 来防止紫外线所装设保护灯泡之相关元件(如玻璃滤镜),则不需执行4.7.1之测 试. 4.8 前雾灯及其稳定系统或光源控制器不应产生会使车上电子、电机元件失常之辐射或 电源供应干扰. 4.9 於设计上,持续结合有另一控制光度之系统而运作之前雾灯,或与另种灯光功能使 用同一光源而相互结合在一起,且於设计上,持续结合有另一控制光度之系统而运 作之前雾灯,是被允许的. 4.10 类型 F3 之清晰及明暗截止线线性状态应依 5.4.2.4 之规试验. 5. 配光试验 5.1 前雾灯之提供照明设计应避免造成目眩. 5.2 由灯前二五公尺处之萤幕量测.照度值应以光度计在边长六五公厘的有效受光区域 内量测. 如本规定图一所示,座标系统交点为 HV 点,h 线为通过 HV 点之水平线. 5.3 类型 B 之前雾灯 5.3.1 应使用申请者指定类型且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项目「灯泡」相关规定之无色 标准(Etalon)灯泡. 5.3.1.1 在前雾灯试验期间应调节供应灯泡之电源,以致获得符合车辆安全检测基准 项目「灯泡」相关资料表所载之参考光通量. 5.3.1.2 对不可更换光源式前雾灯之试验,前雾灯之端电压应为一二伏特.其电磁相 容性之验证符合系与车辆型式有关. 5.3.2 若至少有一个标准灯泡使该前雾灯符合光度规,即视为符合该规. 5.3.3 供目视调整之校准萤幕应放置在前雾灯前方一0公尺或二五公尺处. 5.3.3.1 投射於校准萤幕上之光束应在V线两边至少五度宽产生一对称且明显之水平 明暗截止线,以利於垂直调整. 5.3.3.2前雾灯投射於萤幕上之明暗截止线应调整至h线下方一.一五度. 5.3.4 如上述调整后,前雾灯应符合5.3.5规. 5.3.5 配光要求(参考图二): 表一类型 B 前雾灯於萤幕上产生之配光要求(座标顺著垂直极座标以角度网格做划分.) 指定线 或区域 垂直位置 水平位置 光度值 应符合 线1 一五度U至六0度U 零度 最大100烛光 整条线 32-1 前雾灯-3 区域A 零度至 一.七五度U 五度L至 五度R 最小62烛光 全部区域 区域B 零度至 三.五度U 二六度L至 二六度R 最大400烛光 全部区域 区域C 三.五度U至 一五度U 二六度L至 二六度R 最大250烛光 全部区域 区域D 一.七五度D至三.五度D 一二度L至 一二度R 最小1,250烛光 最大8,000烛光 每一垂直线上 至少一点 区域E 一.七五度D至三.五度D 一二度L至 二二度L及 一二度R至 二二度R 最小600烛光 最大8,000烛光 每一垂直线上 至少一点 5.3.6在表一规之配光分布表内,一五度以上区域内之单一点或狭窄区段若不超过 两度圆锥角或一度宽,则可不超过一六0烛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