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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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组长由居(村)务监督委员 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每3年改选
1 次, ―
5 ― 与居(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居 (村) 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居(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财务开支监督权. 1. 有权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初审、对不合理开支具有否决 权. 2.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 逐项审核、并在理财报告书上签字.未经居(村)务监督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入账;
3.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 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4.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 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5.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 完整.未经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或过半数成员共同签字 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6. 有权要求居(村)民委员会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 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和提出处理建议. ―
6 ―
(二)听取和反映居(村)民对居(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 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居(村)民的咨询并作出解 释;
每年向居(村)民大会或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居(村) 务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 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 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五)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 方式支付.补贴标准由各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街道农业和 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居 (村) 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 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财务预 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但对居(村) 委会年度收支预算内的,并且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项目,居(村) 务监督组应予确认,不得故意阻挠,影响居(村)委会正常财务 结算.若居(村)务监督组成员不注明理由而拒签《理财报告书》 的,居(村)委会可将有关的开支情况在公开栏公示
15 天,公示 期内,无1/10 以上居(村)民或 1/3 上居(村)民代表提出异议 的,可向第三方会计中介机构提交财务资料,作入账处理;
不得 无故缺席每月的活动;
不得对监督工作弄虚作假, 从而造成居 (村) ―
7 ― 民委员会管理混乱.对无故缺席每月活动三次以上的,作自动离 职处理;
对符合规定的单据而连续三个月或以上不签名确认的, 经居(村)民委员会 两委 会提议,由居(村)民代表大会罢免 其职务并另行选举. 第十七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 贴经费由居 (村) 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财务人员 第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会计记 账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由会计中介机构依据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对委托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进行监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 机构不设会计员,只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