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2 |
1 简而言之,根中蟹,计划成员只可以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死亡、完全丧失行能力或在截至提出付款申索当天计算有关帐户的累算权益不多於5,000元为理由,在未满65岁时提取全部累算权益.2就分阶段提取权益而言,此项规定须受限於免费处理12次提取累算权益申请的规定.4核准强积金成分基金的准则 7. 根⒎岵慰甲柿险,积金局考虑是否核准引入新 的强积金成分基金时,是以有关基金是否符合计划成员的利益作为批核 准则.然而,第485章并未订明此项准则.故此,条例草案建议在第 485章内加入此项准则,就 为引入该等基金进行的 评核提供法理依. 减轻受托人及计划成员遵从规定的责任 8. 条例草案建议取消受托人须向雇员发出成员证明书的规定,并订明可以图文传真或指明的电子方式把通知或其他文件给予特定收件人.根⒎岵慰甲柿险,拟议修订会有助促使强积金收费下调.条例草案亦建议取消计划成员以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理由提出提早提取累算权益的申索时,须取得有关计划成员的前雇主的确认书及提供法定声明,以证明雇佣合约已告终止的规定. 披露安排 9. 在披露安排方面, 政府当局表示,根 《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 (第426章 )及 第485章的相关条文,强 积金受托人或第 426章下的管理人即使已获有关计划成员同意作出披露,也不得披露计划成员的某些个人或财务资料.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上述条例,容许在符合特定情况下,前述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可向海外税务当局披露有关资料,以便遵从相关申报规定.条例草案亦建议更新积金局或相关监管机构可予披露资料的人士或机构的名单. 延长提起检控的时限 10. 《 裁判官条例》(第 227章 )第 26条订明,凡成文法则对非可公诉罪行并无规定作出申诉或提出告发的时效,则申诉或告发须分别於其所涉事项发生后起计的6个 月内作出或提出.条例草案旨在把积金局根485 章就此等罪行提起检控的时限由 6个月延长至 3年.
5 相应或相关修订 11. 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作出若干相应或相关修订,包括 ?? (a) 厘清强积金计划的供款日或特准限期的厘定;
(b) 容许根毒窠】堤趵(第 136章 )委 任的产业受托监管人代表计划成员提出申索;
(c) 容许第426章所指的某些计划成员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提取累算权益,并订明 建议就提早退休及永久性地离 开香港作出的厘清亦适用於此等成员;
及(d) 若干文本修订. 生效日期 12.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条例草案下有关分阶段提取累算权 益、新增以罹患末期疾病作为额外提早提取权益的理由,以及简化受托人须遵守的程序的修订建议,将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生效.其余的建议修订,则会在条例草案在宪报刊登成为法例当日起实施. 公众谘询 13. 本直硎,积金局已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 3月 期间就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事宜谘询公众.大多数回应者支持容许以分期方式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及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建议. 谘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4. 凭挛裎被崦厥楸硎,政府当局曾於2014年 5月 5日谘询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 委员原则上支持条例草案所提 出的各项建议.关於容许以罹患末期疾病为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权益的建议,事务委员会委员 对末期疾病的定义中采用 预期寿命12个月或以下 及在获取所需的医生证明书方面的困难,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