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2 |
2019 年4月说明书 第一份补编 本第一份补编构成2019年4月的东亚(强积金)享惠计划(「本集成信托」)说明书(「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连同该说明书一并参阅.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载於本第一份补编以黑 体字界定的词语,应具有在说明书内的相同意思.保荐人和受托人就本第一份补编所载资料於其刊发 日期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由2019年4月1日起生效,本说明书将作出以下更改: 1. 於「重要须知」一节 C 第二段后加入以下新措辞: 「证监会认可不等如对强积金计划或汇集投资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强积金计划或汇集 投资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强积金计划或汇集投资基金适合所有计划参与者 或基金持有人,或认许强积金计划或汇集投资基金适合任何个别计划参与者或基金持有人.」 2. 第2页C标题为「定义」一节将加入以下新增定义,并以适当字母顺序排列: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界定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具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中的相同涵义」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持有人』 是一位已签署文件(本说明书为方便而统称为该成员的 『参与协议』)以参与本集成信托成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账户持有人的成员」 3. 第4页C标题为「关於东亚(强积金)享惠计划」一节下,「参加办法」分节之第一段须全部删 除,并以下文取代: 「以下合资格人士可藉签署参与协议而加入本集成信托: ? 任何雇主;
? 任何自雇人士;
? 有意转移至本集成信托的任何雇员,而其累算权益归属於(i)该雇员就其现时受雇工作而作出 的强制性供款;
或(ii)由该雇员或就该雇员支付、并归属於其以往的受雇工作或以往的自雇工 作的强制性供款;
或(iii)其在另一个注册计划中的全部或任何一个或多个个人账户;
? 任何合资格人士,包括有意作为个人账户持有人而参加本集成信托的人士或有意作为特别自愿 性供款账户成员而向本集成信托作出特别自愿性供款的人士;
及?任何合资格并希望在本集成信托中作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人士.」
1 4. 第4页C标题为「关於东亚(强积金)享惠计划」一节下「特别自愿性供款账户成员的供款及 权益」分节后加入以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持有人的供款及权益」分节: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持有人的供款及权益 任何符合『供款』一节下的分节『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下之『资格』一段所述的资格要求的人 士,则可设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并向该账户支付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存入该账户的可扣税自 愿性供款将符合根端拔裉趵房鄢跋钭矢.於2019年4月1日起生效,本集成信托向合资格 人士提供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特点如下: ?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仅可由合资格人士在有关条件规限下,直接存入强积金计划下的可扣税自愿 性供款账户内,以享受税务优惠.详情请分别参阅标题为「供款」一节下的分节「可扣税自愿 性供款」下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税务优惠安排」与「资格」一段;
? 雇主毋须参与;
? 尽管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属自愿性质,其仍须受强制性供款适用的相同归属、保存及提取限制规 限.因此,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包括超过某一课税年度最高税项减免限额的可扣税自愿性供 款)所得的任何累算权益将予保留,且仅可在退休后年满65岁或基於强积金法例下的其他法定 理由,方可提取.有关详情,请参阅「供款」一节下的分节『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下的「提取 及终止」一段.」 5. 第27页-标题为「供款」一节下「订约自愿性供款」分节后加入以下「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分节: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税务优惠安排 《税务条例》载有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每个课税年度的最高税务优惠金额,於2019/2020课税年度为 港币60,000元.请注意,该税务优惠金额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及其他合资格年金保费的总限额, 而非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单一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