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2
攀人社发〔2016〕151 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失业 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 就业创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市社保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现将《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 就业创业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4月19 日-2-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4月19 日印发 -

3 - 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就业和失业管理,及时掌握劳动者 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实现 更高质量、 更充分就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定》(人社部第

23 号令)、《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 (川人社发〔2014〕30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 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

7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 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

6 个月以上的城镇常 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 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就业登记和失 业登记事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 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

4 -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必须在就业服务管 理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个人求 职登记、单位招聘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四)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人员类别、就业时间、属地 就业服务部门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等.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就业登记的具体承办机构:

(一)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 业登记.其中,攀钢(集团)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 司、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市就业服务管理机 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在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 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5 -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 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 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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