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2

(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 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就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就业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3.攀枝花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

(二)个体工商户就业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攀枝花市就业登记个人登记表.

(三)灵活就业登记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

3.攀枝花市就业登记个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 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

6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 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 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人来攀就业,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来 攀就业,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就业登记申请 后,应在

5 个工作日(但不能跨月份)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 审核,并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失业登记的前提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 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 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居住

6 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 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下 列人员: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

(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

7 -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 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失业后如本人自愿的;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失业人员类别、失业原因、失业 登记时间、失业时间、属地就业服务部门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失业登记的具体承办机构:

(一)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 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

(二)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和居住

6 个月 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

(三)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管 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但户籍地和常住地又均不 在我市的人员,失业后在进行就业登记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或开具失业证明.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失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

8 -

(一)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