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2
工商总局 银发 (2015)

401 号 中国人民银行王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支付结算业务 -1 一 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15)

3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的意见)) (国办发 (2015)

50 号)文件精神,现就支付结算业务 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业务

(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 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 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其 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 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力口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 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 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

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 银行应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及相关规 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 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 一2一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2. 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氏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 1. 持力口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 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

18 位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识别码. 2. 改革过渡期内,使用"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 的企业,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相关规定,将编码拆分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件号和 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应字段. 3. 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

15 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国 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录入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 码"无需录入. 4.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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