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2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京公人管字〔2014〕1062号

一、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 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 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 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 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

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 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母亲为本市 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 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 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 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 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

(一) 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 ,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 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 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生育服务证》 , 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生育的婴儿,提供

(一)、

(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 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 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 出生证明翻译件;

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行证》或《护照》;

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居 民身份证》、《结婚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 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二、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查验证件证明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 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 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 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

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 属书面申请;

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 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 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 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 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 明.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 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 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 理. 查验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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