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03
(译文)来函档号:本函档号:LS/S/3/04-05

电话:2869

9209 图文传真:2877

5029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1期 29楼工商及科技局工商及科技局局长传真函件传真号码:2530

5966 总页数:9页 (经办人:梁何绮文女士)梁何绮文女士:(a) 《 2004年联合国制裁(伊 拉克)(修订)规 例》(2004年第132号法律公告)(b) 《 2004年联合国制裁(利 比里亚)规 例》(2004年第198号法律公告)(c) 《 联合国制裁(刚 果民主共和国)规 例》(2005年第27号法律公告)(d) 《 联合国制裁(苏 丹 )规 例》(2005年第45号法律公告)(e) 《 2005年联合国制裁(利 比里亚)规 例》(2005年第94号法律公告)(f) 《 联合国制裁(科 特迪瓦)规 例》(2005年第122号法律公告)(g) 《 2005年联合国制裁(刚 果民主共和国)(修订)规 例》(2005年第123号法律公告)(h) 《 2005年联合国制裁(苏 丹)(修订)规 例》(2005年第124号法律公告)(i) 《 2005年联合国制裁(刚 果民主共和国)规 例》(2005年第192号法律公告)(j) 《 〈 2005年联合国制裁(利 比里亚)规 例〉2005年 (修 订 )规 例》(2005年第193号法律公告)阁下2006年 1月 13日的来函阅悉,谨此致谢.

附表已载入本人进一步提出的意见,并以斜体文字标明,以供考虑.谨请阁下於2006 年 2月 3日或该日前以中、英文作出回应.助理法律顾问(何 莹珠)连附件副本致:法律顾问 2006年 1月 25日CB(1)848/05-06(02)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分别在2006年 1月 9日函件及2006年 1月 25日函件(斜 体文字)提 出的意见所作的回应法律顾问的意见政府当局的回应《2004年联合国制裁(伊 拉克)(修订)规 例》《2004年联合国制裁(利 比里亚)规 例》可被判处无限额罚款及监禁的严重罪行是在不经立法会审议之下订立.《联合国制裁条例》第 3(3)条订明,根锰趵┝⒌墓胬啥┟鞣参シ椿虼シ父玫裙胬,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无限额的罚款及不超逾7年 的监禁.标题所述的两项规例就严重罪行(例 如向伊拉克/利比里亚供应或交付军火)所 订的最高罚则(即 无限额罚款及监禁),与《 联合国制裁条例》的 规定一致.至於实际罚则,则须由法庭裁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立法机关循适当程序予以审议.《联合国制裁条例》(第 537章 )是 唯一偏离其他条例所采取做法,赋权行政长官在不经立法会审议下订立规例的条例.伊拉克规例所订的搜查及扣留权力与《联合国(反 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 )第 4B部所作规定有所不同, 就后者而言, 行使有关权力时必须向法院申领命令.个别条例所订的执法权力,是用以执行条例的特定条文.各条例会因涉及不同条文而有所分别.在《联合国(反 恐怖主义措施)条 例》中,进入有关处所搜查、检取、移走和扣留其中任何恐怖分子财产,需要法庭授权令.在《联合国制裁(伊 拉克)规 例》中,如获授权人员有理由怀疑某船只、飞机或车辆正在或即将用作违反该规例第7(2)条的用途,该人员可在没有法庭授权令的情况下登上该船舶、飞机或车辆进行搜查.有关人员并可随即采取一些预防行动,但不包括实际检取任何证.如要检取任何证,则必须按照附表规定向法庭申请搜查令.在其他条例中,也有订定可无 需手令 而 登上可疑 的船 只、飞机或车辆进行搜查的权力.另外,请参阅我们2004年1月13日信件第6段 的内容[立 法会CB(2)983/03-04(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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