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2019-07-03 |
9 /75 记载:2001 年11 月21 日,淮北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公司法 定代表人由周广军变更为石平安. 本次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总额 (万元) 实缴出资总额 (万元) 实缴出资 比例 出资 方式
1 张萍
50 50 16.67% 实物
2 钟超
50 50 16.67% 实物
3 石平安
150 150 49.99% 实物出资
50 万元;
货币 出资
100 万元4李文中
50 50 16.67% 实物 总计
300 300 100% 情况说明: 经核查, 前述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后两次变更工商备案登记资料淮北工商局已 遗失.本所律师走访了淮北工商局、为公司出具评估、验资报告的安徽淮信会计 师事务所、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及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补充收集并取得 了相关资料;
此外,淮北工商局出具证明:你单位
2001 年4月18 日设立卷和
2001 年5月31 日、2001 年11 月21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卷,共三卷书式档案经我 局多方努力至今仍未找到,基本确定已遗失,我局经企业基本信息系统查询,确 认你单位上述设立及变更事项已经我局登记.我局认为,企业基本信息系统显示 的信息与书式档案记载的信息是一致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我局错误登记 或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局承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东出资及其 后增资均真实、合法、有效,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前述股权变动,根据公司 相关股东及人员所作的说明,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转让款亦已全部支付,且 公司设立至今从未因股权转让而产生过纠纷,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不存 在法律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
4、2002 年12 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10 /75
2002 年12 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为石平安、钟超、李文 中) , 形成 《会议纪要》 : 同意石平安将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的股权转让给李文中, 并同意其辞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2002 年12 月10 日,股东李文中、钟超签署《章程修正案》 .
2002 年12 月16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推选李文中为公司执行董 事.
2002 年12 月23 日,有限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为石平安、钟超、 李文中) ,该次会议再次确认同意石平安将持有的有限公司
150 万元出资额转让 给李文中. 根据参会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 股东张萍经电话通知, 拒绝参加会议, 并明确表示对于石平安转让股权给李文中与其没有关系.同日,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