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3 |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