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3 |
没有派驻机构的,由部门派驻人员进 行审批和监管.各审批事项由派驻机构(人员) 出具审批意见后,由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 园区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2号章、3号章进行审 批.派驻机构(人员)由园区和派驻部门双重管 理,以园区管理为主,接受园区考核,授予园区 一票否决权. 3.园区审批绿色通道事项.在县政务服务中 心设置 园区审批绿色通道 窗口,对于未委托 下放园区和派驻机构(人员)的审批事项,实行 一个窗口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具体工作中,由 园区负责集中受理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实行全 程代办,通过园区审批绿色通道进行审批,并将 审批结果送达企业,实现企业报送审批资料不出 园区.
(四)容缺受理.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 业园区和各审批部门要创新开展 容缺受理+预审 特色服务,启用项目预审专用章,对通过技 术性审查、暂时无法取得手续的行政审批事项, 在项目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容 缺审查,由审批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容缺预审 意见书》,待审批要件齐备后,再行办理正式审 批手续.
(五)明确权责 1.坚持 责权利统一 .对于委托下放的事 项,由委托审批部门与相关园区管委会签订授权委 托书,明确授权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坚持 谁审批、谁负责 .园区负责审批 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 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因园区实施行政审批发 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绩效评价、跟踪 审计督查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责任. 3.坚持 放管结合 .权限下放后,委托审 批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审 查、回访、通报、考评、纠错等审批运行监管机 制,确保放权到位的同时跟踪监管到位;
委托 审批部门审查认可后,审批事项如需要盖原始章 的,见章换章.
五、有关要求
(一)设立专门机构.县经济开发区、新材 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设立行政审批部,明确专 人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县经济开发区行使行政审 批专用2号章,新材料产业园区行使行政审批专 用3号章.食品园区、商贸物流区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手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一并通过县经济开 发区办理,行政审批及监督事项自行负责.
(二)分步推进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分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试运行期为6个月,凡委托审批事项,在试运行期间,园区派专 人到审批部门进行对接学习,熟悉审批监管业 务;
园区在事项批准前报委托审批部门进行审 查,委托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书.正式运行后,委托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责 任,对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组织承接园区 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做好工作衔 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委托审批部门和县 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在本实施意 见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县审改办、县政 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县委县政 府督查室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跟踪评估,适时开 展专项督查,确保放权决定落到实处.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园区管理办 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园区赋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园区赋权行政监督事项目录 (2018 年5月11 日印发) 本文附件详见金乡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