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3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ST南方 公告编号:2009―030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于2009年7月22日接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广西高院 )《民事判决书》[(2008) 桂民二终字第45号],就本公司提起诉讼的南宁管道燃气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 管燃气公司 )8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7月25日,就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广西高院提 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南管燃气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威特公司 )所持有的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为本公司所有,广西高 院于2006年8月1日受理了本案. 此后,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将本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南宁中院 )提起诉讼,并根据案情的变化将威特公司作为本案的被 告,将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华闻公司 )和南管燃气公司作为 本案的第三人. 南宁中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 被告威特公司、 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3400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燃气公司. 收到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后,被告威特公司、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和南管燃气公 司不服,遂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08年4月2日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代理人

1、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文蔚大厦16楼. 法定代人:王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卫江,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纲,北京市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2FA室. 法定代表人:谷嘉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宁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6号金和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华敏,该公司职员.

4、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永汉,广西永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的案由来及一审判决情况 南管燃气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997年12月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斯壮公司 )出资5100万元占有该公司85%的股份,2000年11月,本 公司又出资980万元收购该公司另一股东南宁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5%的股份,至 此本公司持有南管燃气公司100%的股份,南管燃气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1年上半年,由于斯壮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且面临中期业绩的压力,为此当 时的公司领导决定对属下南管燃气公司的股权进行虚假转让,并由当时本公司的董 事、南管燃气公司前董事长万明负责实施. 2001年4月,万明指示当时南管燃气公司总经理助理陈贞仪调用南管燃气公司 1000万元资金,以万明母亲张树金、姨丈毛瑞琨的名义注册成立被告威特公司,成 立后立即将资金抽走. 威特公司成立之后,在斯壮公司的操作下,于2001年5月12日和6月12日陈贞仪 冒用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瑞琨的签名以威特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斯壮公司签订转让 南管燃气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斯壮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威特公司. 为了造成威特公司支付 股权转让款的假象,斯壮公司通过南管燃气公司分别将600万元汇至南宁正业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斯壮公司的关联公司)、2800万元汇至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 圳证券业务部,上述公司依南管燃气公司的委托分别将上述款项汇至威特公司帐户, 斯壮公司将2600万元汇至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联公司 ), 广联公司又依斯壮公司的委托将2600万元汇至威特公司帐户,然后威特公司又将以 上款项全部汇给斯壮公司,从而表面上威特公司向斯壮公司支付了6000万元的股权 转让款,实际上威特公司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全部为斯壮公司及南管燃气公 司所有,其公司本身并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 2005年11月29日,陈贞怡、万象层等伪造威特公司虚假股东张树金、毛瑞琨的 委托,将威特公司95%的股权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怡诚投资有限公司将威特公司5%的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联公司. 在本公司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期间,威特公司在本公司毫不知情下,又将南管 燃气公司80%的股权过户到新华闻公司的名下. 鉴于上述虚假的股权转让行为,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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